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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例(草案)》明确,省住建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市的城镇供热工作。各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的城镇供热工作,并指导市本级的热力公司做好自持热源保障工作,确保供热管道和换热站设施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供热政策补贴,《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用户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性补贴等。

  对于居民关注的供热质量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在正式供热期内,当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现行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条例(草案)》强调,在采暖供热期内,供热单位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应按照停止供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7天以上的,应按照停止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双倍热费。

(责编:田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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