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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有了“新规” 9月1日起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有了“新规” 9月1日起执行

  8月3日消息,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管理,优化服务水平,满足缴存职工差异化还款需求。

  根据《通知》,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须满足下列条件: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含)以上,且申请时无贷款逾期;借款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借款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需考虑借款人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已取得所有贷款保证人、抵押物其他权利人、房产共有人等与该笔贷款相关的全部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期限最短可缩至2年;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须同意相应延长抵押物抵押期限,且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组合贷款期限变更的,须取得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的书面同意,且变更后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申请贷款期限变更的,以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基准,延长期限或缩短期限均按整年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人65周岁。其中,实际贷款期限为已还期数和剩余还款期数之和。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期限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依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现行利率政策执行,即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剩余还款期数执行5年(含5年)以下档次利率;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的,剩余还款期数执行5年以上档次利率。

  办理流程方面,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原承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原承贷部门负责审核;属组合贷款的,需同步核实商业银行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审核通过后,相关各方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延长贷款期限需延长抵押期限的,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协议生效后,按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和利率重新计算剩余期数月还款额,并执行新的还款计划。

(责编: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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