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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受伤公司不担责?

学徒受伤公司不担责?

【96466晚报法谭】

本报讯 学徒跟着师傅为公司提供劳务,并由师傅结算并发放工钱。学徒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学徒如果发生事故受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徒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裁定公司承担劳务责任。

小鲍是高某的学徒,跟随高某在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有一天,小鲍在进行打孔作业时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开放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断裂等。小鲍便将公司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小鲍及其家属认为,其为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公司上下班需要打卡,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半至下午4点半,有时会被安排加班,平时由高某负责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资也由高某发放,其受伤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肖某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公司则认为,公司不清楚小鲍的工作情况,高某是其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员工的技术培训,小鲍是高某自行招聘的学徒工,工资也由高某个人发放,与公司无关,而肖某垫付小鲍的医疗费是受高某的委托,公司对小鲍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辩称小鲍为高某招聘的学徒工,但高某是某公司员工,且高某陈述其支付给小鲍工资是从公司取得。小鲍的工作地点位于某公司,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由公司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鲍明确知晓其从事工作属于高某个人承接业务,故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向小鲍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中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尽管小鲍以学徒身份跟随师傅学习技能,但每日在公司考勤,其获取的劳务报酬同样源于公司发放,与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小鲍提供劳务时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苏报融媒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鞠楠 赵纯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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